闽医大〔2016〕1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集中体现了学校本科教学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活动和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制定,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
1.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为根本指导原则。
2.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合理地安排课程门数和分配教学时数,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3.必须深化教学改革,不断优化课程体系,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各专业培养方案要体现理论课和实验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合适比例。在课程与课程之间,要注意“纵的顺序”和“横的联系”。
第五条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学院(部)根据制定(修订)原则和指导意见,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在充分考虑社会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的基础上,发动广大师生广泛参与讨论,并完成制定(修订)工作。
3.制定(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部)报送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对全校多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统筹安排,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每学期教学任务,并做好教学任务落实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学任务按课程性质由相关学院承担。任何学院和个人均不得推诿应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
2.学院(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要做好教学任务分解工作,落实到有关学系(教研室)和承担教学所有教学人员,按教学任务布置会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编排和提交,保证下学期教学正常运行。
第九条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凡漏排、错排课程及无故拖延排课进度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一定时期内不得进行大幅度变动。各学院(部)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确因教学改革需要或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而需要做调整的,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每学期第5周受理一次,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对专业课程个别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名称调整由学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模块等较大程度的调整,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复核,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