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870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医大教务〔2016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认真编制和执行教学大纲,对于推进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培养方案中每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课程见实习、毕业实习)均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二章 教学大纲的编制

第三条教学大纲编制工作实行教务处统筹协调下学院(部)负责制。

第四条编制教学大纲的原则: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国家本科专业教育质量标准,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科学地掌控学科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使课程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难度与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相吻合。

2.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要求,注意关联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和遗漏。

3.根据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作用,以学科的科学体系为基础,遵循教育学的原则、认知规律,有序安排课程的教学目标、章节顺序,以及教学内容的主题与分题、重点与难点、实验或见习、实习内容和学时分配等。

4.力求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

5.编制实习教学大纲除遵循上述原则与要求外,还应深入实践教学基地调研,既要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要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和达成度。同时,还应一并考虑编制实习考核手册(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办法、成绩评定等)。

第五条编制教学大纲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的编制原则,制订教学大纲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

2.开课学院(部)负责组织相关教师认真研读授课对象人才培养方案,并与授课对象所在学院(部)专业负责人、分管教学院长等认真研讨教学大纲编制中具体问题。

3.学系(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负责人、相关任课教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编制教学大纲。

4.教学大纲须经学系(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第六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简介、教学目标与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及参考书和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理论课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大纲应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格式编制。

第四章教学大纲的执行

第八条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教务处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教师在完成教学大纲所要求的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教师适当补充学科的新进展(理论、方法或技术)。

第十条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部分调整时,课程负责人向学系(教研室)、学院(部)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修订,修订稿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727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教学大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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