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落实学期教学任务的规定

点击次数: 369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医大教务〔2016136

为保证学期教学任务及时、高效地贯彻实施,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日历安排表于每学期期中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通知书,制订教学任务分配和教室使用预案,于学期教学任务布置会下达。

第二条教务处根据每个学期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情况确定主排单位。

第三条学院(部)、附属医院应该在教学任务下达后的3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课程表编制工作,将课程表提供给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部)或学系(教研室)。

第四条各主排单位根据教学日历安排表和教学任务通知书,经过与各课程承担教学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先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后专业课程的顺序进行安排。

第五条各专业的临床医学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任务由临床医学部负责统筹分解,通过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教学办协调落实教学任务,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承担各课程教学任务的学系(教研室)在接到课程表后的2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教学进度表的编制工作,并将纸质进度表提交给主排学院(部)。

第七条学院(部)和学系(教研室)负责人认真审核教学进度表并签字,在教学任务下达后的5周内,将完整的课程表和签字进度表纸质版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后正式执行。凡未经教务处处长签字的教学进度表将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学系(教研室)应在5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提交,经教务处审核后,供全校师生查阅使用。

第九条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表和进度表由主排学院负责印刷,在新生上课前分发到位;其他年级和学期的学生,主排单位负责分发纸质课程表,进度表统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查阅。

第十条各学院(部)应认真抓好教学过程中每一项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对在教学任务执行过程中有意推委或拒不接受任务的教学单位与个人,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闽医大〔201530号)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78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落实学期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医大教务[2009]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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