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点击次数: 558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闽医大〔2011373

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全校本科教学必修课程中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建立以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为主体的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小组,促进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2.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推动课程改革。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

3.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的教学与改革,全面承担所辖课程的规划建设、教学实施及教学改革等任务,并亲自参与各项相关工作。课程负责人作为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在年度考核、教学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实施范围

1.凡我校为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程,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教学团队,组成课程组。课程组设组长1人,较大的课程组可设副组长1人。课程组组长、副组长统称课程负责人。

2.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可分期分批进行。各学院要根据学系的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

三、任职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一定成绩;

3.各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负责人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聘任

1.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的教学委员会负责;

2.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将本学院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学院内公布,并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可跨学院甚至跨校公开招聘;

3.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4.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由课程所在学院的院长签发聘书,报教务处备案;

5.若个别课程确需设课程负责人而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选,可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名,院长批准,指定临时课程负责人;

6.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7.因特殊原因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工作职责

1.在所在学院和学系的领导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课程组;

2.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负责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5.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6.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组织课程组全体教学人员开展新课新教师试讲、教学观摩、听课和集体备课等活动,课程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9.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10.负责统筹使用所辖课程的各项建设经费。

六、考核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工作档案;

2.学院对课程负责人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具体细则由学院制定;

3.课程负责人工作量按每周1学时计算(一学期按18周计),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再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4.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本课程组内若有人出现教学事故,课程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1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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