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08〕35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旨在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学校重点支持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与教学名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管理按照《福建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为“质量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订“质量工程”总体规划,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计划;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承担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核与管理;编制、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提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依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检查、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校教学委员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具备较好的建设基础,能够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质量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二)“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三)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教学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总结汇报及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校教学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3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