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957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闽医大〔2016〕1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适应学校教学改革需要,结合学校教材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数字化教材等)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启发学生智能、跟踪现代科学技术的媒体,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教材建设规划、教材编写与出版、教材选用、教材研究与教材质量评价等内容。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必须以上级有关教材管理规定为指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规范管理,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教材研究和教材质量评价工作;

(四)评审优秀教材;

(五)审批自编教材的出版。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遴选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委规划教材编委;对自编教材编写和出版进行立项管理;

(三)组织教材选用并进行审核;

(四)组织教材研究、评价教材质量、推荐优秀教材;

(五)处理教材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教材编写与出版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级规划教材、自编教材的编写与立项研究。

第八条 积极组织广大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委规划教材及其它高水平教材的编写;凡具有学校特色或目前没有合适规划教材可选用的课程,可申报自编教材;加强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数字化教材的立项管理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的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学校对自编教材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立项管理。教材编写出版立项每两年开展一次。立项程序为:教师申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初评、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与立项。获得学校教材建设立项的项目,主编应与学校签订任务书。

第十条立项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副教授以上职称,讲授本门课程两轮以上,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

第十一条立项教材交稿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稿。审稿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且必须有校外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出版。

第十二条立项教材由学校统一联系出版事宜。教材经出版社审核同意出版后,由编者、出版社、教务处三方面签订教材出版合同,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保质出版。

第四章教材选用

第十三条教材选用要以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择优选用为核心,遵循思想性、适用性、择优性、先进性、统一性原则。

第十四条选用教材要树立精品意识,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获国家或省部委奖励的优秀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及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精品教材。

第十五条 选用教材要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情况,体现本课程相关学科发展水平,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一般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教学时数相同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选用经长期教学实践检验、已连续修订五版以上的成熟教材。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等政策相关性课程教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适应高等教育信息化、数字化发展,满足数字化教育改革需求,结合专业、课程实际,积极引进立体化、数字化教材。

第二十条 凡学校教师主编、参编的非国家级或省部委规划教材,应由教务处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认定为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特色教材,并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在教学中使用。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发售其主编、参编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程序为:课程负责人提出选用意见、学系(教研室)论证、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材一经选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因教学需要必须改换的,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五章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教材研究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教材研究工作包括:对各专业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对教材内容、体系和结构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对国内外先进教材的比较研究,教材管理的研究等。

第二十四条积极组织申报由学校教师编写的教材参加各级各类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国家级、省部委规划及推荐教材、自编教材、自编讲义信息库以及选用教材基本信息库,促进教材管理的信息化,同时为教材选用和研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使教材质量评价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学年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调查,组织教材使用者(教师和学生)和专家对选用教材进行评价,掌握各门课程教材适用状况,对不适用教材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新选用教材第一次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教材质量评价。校内讲义或自编教材每次使用结束后,均应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材立项或推荐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材质量评价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的“教材管理模块”进行,教务处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闽医大〔2003〕文120号)、《福建医科大学教材建设的若干规定》(闽医大〔2003〕文180号)、《福建医科大学关于教材(内部讲义)编审、印刷出版的规定(修订)》(医大教务〔2003〕132号))、《福建医科大学关于教材建设经费开支的规定》(医大教务〔200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上街校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园路1号(350108) 联系电话:22862062
Copyright © 2008-2010 福建医科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