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1237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医大教务〔20161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的通知》(闽教高[2016]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精品开放课程和平台建设,促进优质课程共享,强化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精品开放课程是以普及共享优质课程资源为目的,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教学规律,着力促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与学模式和教学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主动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从而服务学习者自主学习、通过网络传播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三条 精品开放课程主要定位于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临床医学专业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中适合网络传播和线上教学的优质课程。

第四条 精品开放课程应严格按照《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标准》(附件1)中的课程建设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及格式与技术要求的三大要素完成建设、维护更新及推广应用。

第五条 精品开放课程均需有课程建设团队,原则上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为教授、副教授或任职5年以上讲师。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具有创新精神,能充分利用在线课程特点,结合课程内容,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能够组织授课团队,团队教师具有开放共享的意愿,积极投入在线课程建设和课程上线后的教学辅导工作。

第六条 精品开放课程内容的组织形式须按照知识单元编排,每个知识单元应是一个独立的课程单元,包含该知识单元的授课视频、参考资料、作业题、测试题、主题讨论等内容。

第七条 精品开放课程应提供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根据教学大纲依托课程中心开展案例式、混合式、探究式等多种模式教学,可包含授课视频播放、参考资料阅读、讨论、作业、测试等各种任务类型;应全程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明确考核办法与考核标准,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工作实行学院(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根据《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标准》(附件1)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课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部)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所申报课程建设进度及应用效果。

第九条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对项目的申报书、自评报告及教学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将课程汇总排序学院(部)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凡申请校级精品开放课程评审的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福建医科大学校级精品开放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校级精品开放课程要按照规定在课程中心上网并向校内师生免费开放,项目负责人并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验收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精品开放课程评审专家根据《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验收指标》进行验收,总分达到80分并核心指标达到最低得分的课程,认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校级精品开放课程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申请复评。

第十三条 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课程,从最后一次验收时间起3年内不得申请验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的方式,验收合格的课程学校授予“校级精品开放课程”,具备“校级精品开放课程”资格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首次上线的精品开放课程按精品开放课程要求完成开课任务的课程教学班可按对应传统教学课程的3倍认定教学工作量,再次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要求完成开课任务的课程教学班,其教学工作量分别按1.5倍、2倍和3倍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投入资金支持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引导教师积极参与精品开放课程的培育、建设和应用。

第十七条 教学视频拍摄工作可根据各课程特点,通过录播教室录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拍摄等途径完成。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政策咨询及协调工作、课程中心使用技术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管理,按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6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标准.doc

附件2:福建医科大学精品开放课程验收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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