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教务〔2015〕7号
选修课是学分制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管理,加强选修课的建设,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设置
第一条 选修课教学属于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责任。
第二条 选修课教学管理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必须按照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 我校选修课分为指定选修课(简称指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大类。其中,指选课列入教学计划在规定学期内修读,不必选课;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程(简称公选课)和专业选修课程两种,需选课后方可修读。
第四条 选修课教学重在启迪思维,传授方法等素质教育。每门课程授课时间原则上为18学时,最多不超过36学时。
第五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任选课应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可开课。选课人数一般要求30-150人。低于30人不予开课。
第六条 任选课程按学科划分归属,由相关学院(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全校性公选课的学生选课、课程组织与安排由教务处负责,专业任选课由各学院(部)根据本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安排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选修课的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教务处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建设及教学情况。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个别学科允许高学历的讲师开课。主讲教师的专业或所从事的岗位应与开设的课程紧密结合。任选课每门课程任课教师不超过2人。
第十条 申请新开课的教师,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开设选修课程申报表》、编制《选修课程教学大纲》,并将材料报送学系(教研室)及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委复审合格,方准予开课。
第十一条 选修课开课时,应同时完成课程中心平台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课程介绍、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师信息、多媒体课件或讲稿、教案、课堂录像、复习思考题、模拟考卷及拓展学习资料或资源等。
第三章选课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参加任选课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前三学年(即第二学期至第六学期)完成12学分的公选课学习。其中,医学类与其他专业类课程需达到4学分;此外,还应根据各学院对专业选修课修读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教务处公布的任选课开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自由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再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所选修的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或指选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任选课程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公选课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可提供部分课程给已修满且要求再修的学生免费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退出。如要停学或无法参加考试,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将按考核结果不合格处理,并将影响其下学期的选课。
第十八条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相关证明事先办理,由所在学院(部)及任课教师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无故旷课一次或请假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平时成绩与课终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课终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任课教师需提前将课终考核方式及安排报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核对打印后提交学系(教研室)及学院(部)审核。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缓报送者,应提交经学院(部)审批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课程不办理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及重修。指选课成绩不合格者应安排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因学籍异动、校际交流学习学生等取得的本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任选课学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9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办法》(医大教务〔2009〕1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