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修订)
闽医大〔2009〕37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和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课程建设的宗旨、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宗旨和目标
1.宗旨课程建设是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基础工程,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课程建设,旨在全面提高我校课程质量和课程管理水平,为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本科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目标建立与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方法先进、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富有创新活力的课程体系。打造一批能够标志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课程体系的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学科特色和课程优势的发挥为着眼点,以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为动力,统一指导,分类建设,全面提升课程质量和课程建设水平,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系统性原则课程建设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系统工程。各门课程的建设要在学校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实现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2.可持续发展原则课程建设应注重课程内容、方法、手段和管理等方面建立创新机制,实现课程建设可持续发展。
3.一般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建设要在全面提高课程质量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使之在课程建设中优先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课程建设的层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课程建设层次
为加强课程建设的针对性,有效性,我校课程分为校级合格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四个层次。
第五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制。
第六条 校教务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及课程建设总体规划。
2.监督、检查课程建设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和档案管理。
3.组织开展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职责
1.根据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规划的执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总结。
3.根据对本学院(部)本科各课程进行评选、检查和验收,评选合格课程,并在此基础上推荐校级精品课程。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制度
1.凡我校本科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开课学系(教研室)根据课程建设要求确定课程负责人,并报学院(部)批准、校教务处备案。
2.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校级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3.课程负责人应主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等工作,负责课程教学各环节规范(教案、课件、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的组织实施与总结工作。
第三章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文件与资料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等方面。
第四章学校合格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系(教研室)负责所属课程具体规划及建设,同时参照精品课程的建设要求,做好课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第十一条 合格课程由学院(部)负责组织评定。经学院(部)评定的合格课程,需报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合格课程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及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标准见《福建医科大学本科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评估总分60分及以上的课程,方可评定合格课程。
第五章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目标与基本思路
校级精品课程是全校的示范课程,其建设目标是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路是:在全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扶植、稳步推进,成熟一门,发展一门,并有计划、分步骤地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构建具有福建医科大学特色的精品课程发展体系。
第十四条 教学队伍
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主讲。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形成一支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并有传、帮、带机制的教师梯队。
第十五条 教学内容
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永葆创新活力,要突出经典理论与学术研究前沿成果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基础理论的掌握与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统一。
第十六条 教学方法
精品课程建设要立足课程实际和课程特色,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
精品课程要充分使用网络进行辅助教学和管理。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传到福建医科大学课程信息化平台,并实时更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平台,为教师教学、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新的途径和手段,丰富课程教学形式,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
精品课程要使用优秀教材,鼓励建设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与现代化教学手段衔接。
第十八条 有实践性环节的校级精品课程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设好实验室或实习基地,配备能胜任工作需要的实践性环节师资,形成既规范又富有课程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和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激励与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精品课程评价体系,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和教师评学制度。赏优罚劣,建立健全精品课程示范、奖励机制和不合格课程的整改、惩罚机制。
第六章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与审批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1.必须是我校普通本科各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对覆盖面广、示范性强的基础课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重点支持一批医学基础课和专业主要课程,使其在课程建设上起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
2.必须是学校合格课程。
3.必须是连续开设3年以上(含3年)的课程。
4.课程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教师梯队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
5.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上传到福建医科大学课程信息化平台,并适时更新。
6.校级精品课程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1.各学院(部)应对先行开设的本科课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评价,在全面评估和总结的基础上,向学校择优推荐校级精品课程。申请校级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需认真填写《福建医科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
2.申请表中的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该课程建设的优势、特点与存在问题、课程建设的目标计划、具体内容及所需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评审
1.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建设的意义、课程建设目标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课程建设计划与条件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和是否立项的初步意见。
2.批准已通过学校审查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长批准后,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课程建设费”,每年重点建设15~20门课程,为课程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对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立项的精品课程,学校根据重点扶持和保障原则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
参照《福建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医大(2008)360号)管理。
第八章校级精品课程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的检查
1.学院(部)自查自评对于完成预定计划或达到建设时限的精品课程项目,先由课程所在学院(部)组织自查,并填写《福建医科大学精品课程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学校评估与验收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学院(部)验收申请,对申报课程进行检查验收。
3.学校定期对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进行检查。
4.学校对验收合格、成绩优异的课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课程,限期整改,对再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取消其立项资格并追回前期拨付的课程建设经费,该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从被取消立项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按福建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2月8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课程建设的若干规定》(闽医大[2003]172号),《福建医科大学课程建设评估实施管理办法》(闽医大[2003]175文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