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1207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闽医大〔2016〕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和《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医大〔20111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按照“稳定规模、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总体思路,重在充实内涵,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善办学基本条件,整合、更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品牌与特色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为保证专业建设质量和专业结构相对稳定,学校年度增设及调整的专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六条 新专业的设置由学院(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学院(部)应组织专家组对拟增设专业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由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将相关申报材料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作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任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副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2.区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的支柱、新兴、特色产业的相关专业。

3.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填补福建省空白的专业。

4.经过调整或改造具有良好办学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传统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预警或布控的专业。

3.与学校现设专业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相似度高的专业。

4.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基本办学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

(三)暂停招生或申请撤销的专业有:

1.就业面窄,毕业生就业专业相关度低的专业。

2.本科专业评估认为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

3.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应申请撤销。

第九条 学院(部)调整本科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条 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院(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订每个本科专业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院(部)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专业,要因势利导,引导专业准确定位、科学制定建设目标,强化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文件、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确定教学编制和进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规范教学计划实施、制定考核标准和指导学生学习的重要文件。学院(部)应组织有关教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育标准和学校制()订教学大纲的相关规定编写教学大纲,经学院(部)、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注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采取引进、进修、培训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是落实教学计划,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要以建设精品开放课程为目标,加强课程中心平台建设,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各专业核心课程应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行业公认的优秀教材,鼓励教师积极主编、参编国家级教材,自编具有我校特色的精品教材。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建设要采取集中配置、统筹管理、共享使用的方式,提高建设效益和设备利用率。要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健全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要建设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促进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十九条 教学改革和研究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实施教学改革和研究立项管理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通过立项研究的方式,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创新。

第四章专业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统筹下,学院(部)是专业建设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负责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部)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与指导;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建设专项的申报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依据“福建医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我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现设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

3.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4.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较丰富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并协助学院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校、学院进行申报工作。

3.负责专业建设方案的拟定、专项建设经费的预算,协助学院做好申报及建设任务的落实。

4.组织制定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并协助学院(部)做好审定工作。

5.负责提出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制定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并协助学院组织实施。

6.负责提出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协助学院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7.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8.负责专业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协助做好与专业相关的各类评估工作。

9.负责新生专业思想教育。

10.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办学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1.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与考核由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每学年考核1次,具体考核细则由教务处、人事处制定,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按每周2学时标准计算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工作量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含增设和调整),应按省教育厅要求做好增列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具体建设需求,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821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专业建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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