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修订)
闽医大〔2012〕329号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推荐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学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分别由校长、分管校长担任。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部)主要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组成成员应熟悉和热心教学工作,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组成成员由校领导、学院(部)和职能部门提名,秘书处汇总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七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届满后要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学校教学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方面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审议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3.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方法等改革方案。
4.参与制定、修订、审议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政策等。
5.评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
6.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
7.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部)应成立本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并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工作。其成员由学院(部)领导、学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部)提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职责参照学校教学委员会职责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职责。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和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或通过。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2012年10月23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