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2016〕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教学基层单位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应注重实用性、针对性,能够对目前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评选主要范围如下:
(一)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及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方案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四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一)特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二)一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三)二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且人才培养效益明显,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在我校教育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院(部)、附属医院与实践教学基地、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及教职员工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8人。
第十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或经过教学改革立项研究及“本科教学工程”立项且教学改革效果显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十二条学校将从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分属不同单位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部)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须组织专家组(以5人为宜,校外专家至少3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获得学院(部)推荐的项目,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福建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四)教学成果鉴定意见(申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第十五条学院(部)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与形式审查,并聘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凡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者,均可向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按教学工作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