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16〕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之一。通过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较为客观、全面的定量依据。
第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一种诊断性兼发展性评价,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和自我完善,不断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实施步骤
第四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全校所有担任普通本科课程课堂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不包括指导毕业实习的教师)。
第五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年一次。
第六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及教学档案评价等3个方面。
第七条 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评价,教务处负责将学期学生评教数据统计后予以公布;学院负责将两个学期学生评教成绩算术平均形成学年学生评教成绩。
第八条 同行评价由各学院(部)组织安排,实行网上评价。上、下学期均有授课任务的教师,两个学期均应被同行听课至少3次,两个学期成绩算术平均形成学年同行评价成绩。
第九条 教学档案评价由各学院(部)组织安排,每个学年组织一次。上、下学期均有授课任务的教师,须查阅两个学期的教学基本档案。
第十条 学院(部)负责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4周内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须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院(部)评价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公示期满,各学院(部)应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及申诉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提出申诉的教师进行复审,复审后结果为最终评价结果。教务处将最终评价结果反馈至各学院,由学院负责公布。
第三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由学生评价(X1)和同行评价(X2)、教学档案评价(X3)组成,Y=0.6X1+0.2X2+0.2X3。
综合评价结果认定为优秀(前30%且Y≥90)、良好(90>Y≥75)、合格(75>Y≥60)、不合格(Y<60)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依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各学院(部)给予不同等次的教学质量绩效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和等级由学院(部)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学年考核中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应进一步核实,确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帮扶或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实施。《福建医科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闽医大〔2003〕文144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