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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听课制度

点击次数: 6003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闽医大〔2016185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立教学中心地位,强化服务教学意识,确保各级党政管理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及时了解教学动态,加强教学管理与服务,并使教师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的教学与管理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听课人员

1.校领导。

2.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台江校区管委会等处级及相关科级干部。

3.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学工办和教学办负责人、教务员。

4.学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教学秘书。

5.专、兼职教师。

6.各年级辅导员。

第三条 听课基本要求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学校领导听课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有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相关科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听课旨在了解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实际情况和师生对教学的有关反映,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3.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学工办和教学办负责人、教务员、学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院级教学管理干部听课旨在了解本院、本系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

4.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助教、讲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临床教师每学期同行听课不少于3学时。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旨在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5.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辅导员听课旨在了解学生学习动态,更具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管理。

6.各级各类人员应按时完成听课任务,听课评议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7.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四条 听课制度的落实与反馈

1.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公布全校《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表》。

2.有关职能部门于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将听课名单报教务处。

3.参加听课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表》自行选择课程听课,听课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或相关部门反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4.有关职能部门党政管理干部听课情况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并予以通报,同时报校人事处,纳入当年度考核内容。

5.各学院(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听课工作,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将听课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2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福建医科大学党政管理干部听课制度》(闽医大校办〔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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