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2016〕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临床教学基地和非临床教学基地两类。临床教学基地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组成。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遵循“注重质量、就近建设、合理布局、相对稳定、专业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
1.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基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2.具有相对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相关实践教学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标本)及其他教学资源,且规模或数量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有能力指导学生完成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
4.设有教学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5.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能在4~5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6.能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
7.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和《福建省卫生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6号)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程序
1.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由临床医学部负责,非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
2.各学院(部)应对拟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在征得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由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各学院(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教学基地进行评估,并将申请材料与评估结论报送教务处审核。
4.审核通过后,学校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教务处、专业所在学院(部)、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5.协议书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4~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专业所在学院(部)重新组织评估,评估结论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6.学校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定的协议生效后,临床教学基地可张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教学医院”或“福建医科大学实习医院”牌匾;非临床教学基地可张挂“福建医科大学××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具体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专业实践教学要求拟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目的与意义;(2)双方责任和权利;(3)教学任务安排与要求;(4)协议有效期;(5)其它事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学院(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制定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标准、评估办法及实施定期评估;教学基地建立、调整与撤销的审核,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和授牌工作;教学基地建设状态数据的汇总、分析;协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使用有关事宜。
第十条 学院(部)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管理、实践教学内容与进度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院(部)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拟定实践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和教学状态数据采集;做好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教研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教学基地软硬件建设;做好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的公共教学资源,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教学基地的使用效率。各学院(部)实践教学任务需要使用其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专业所在学院(部)向教务处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学院(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实践教学基地状态数据和基地建设工作总结。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对基地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每学年向教务处提交一份检查报告。教务处要会同各学院(部)对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原有《福建医科大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医大教务〔2014〕74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