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2016〕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经学校同意,福建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审批,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原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变的地方、部门、部队所属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为进一步加强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二条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申请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性医院应具有800张以上病床、科室齐全,其中内、外、妇、儿科病床应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专科医院应有200张以上床位;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影像、超声、心电图、临床检验等相关医技科室;各科室能承担本科专业的教学任务。
2.医院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师应占医师总数95%以上,其中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25%以上。
3.医院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用房,包括教室、示教室、公共阅览室、学生值班室和食堂等及教学设备。综合性医院应具有容纳不少于100名学生的宿舍(生均不低于5㎡)。
第三条 申报和批准程序
1.申请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医院应取得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书、医院简介、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等)。
2.教务处负责申请材料初步审核,临床医学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医院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报告。
3.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双方签署协议。
4.提交相关材料至福建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待履行审批手续后,医院正式成为福建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四条 学校在师资培养、科学研究、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非直属附属医院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医院应将教学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临床教学专项经费,用于临床教学、师资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医院应不断加强教学设施的建设,积极改善教学环境、添置相应教学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第八条 医院应制定系统的师资培训规划,有计划的组织选送教师进行培养,逐步形成一支既有丰富临床经验又具备较高教学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九条 医院应创造条件,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内、外、妇、儿各病区应设一定数量的教学病床,收治临床教学需要的病人,确保病种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部负责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医院临床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每年应承担学校不少于100名学生的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见习,以及临床实习和相关专业的毕业实习任务,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医院班子会议每学期应定期讨论研究教学工作。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听课和参加教学活动,了解教学情况。
第十四条 医院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学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各类档案,包括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材、教学大纲、实习大纲、临床见习大纲、集体备课与试讲记录、听课记录、教学检查等。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医院要定期接受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评,主要包括教学工作考评、教师职务评聘、临床教学基地评估、学科学位点建设评估等。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考评由教务处会同临床医学部组织实施。主要对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进行现场考评,以评促建,不断提高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每四年复审一次。凡复审不合格医院,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终止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非行政隶属附属医院管理暂行办法》(闽医大[2006]7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