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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调课、停课与补课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537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医大教务〔201658

为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调、停课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日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第二条教学日历和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动教学日历和课程表安排,擅自进行调课、停课、自行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变更上课地点或者任意缩减授课时数。

第三条调课包括调整课程的上课时间、任课教师(调换教师)和授课地点(调换地点)。

第四条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课或停课:

(一)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二)教师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上课(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或出现重大紧急情况;

(三)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学术团体的教师参加该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须附会议通知);

(四)担任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以及一级出版社教材的主编、副主编或编委,且必须本人亲自参加教材编写会议(须附会议通知);

(五)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上课(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五条申请调课或停课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必须由所在学系(教研室)另行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补课。

第六条调课、停课或补课申报与审批

(一)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课、停课或补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通知执行。

(二)临时性、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停课或补课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发出通知。

(三)因病、因公、因事需调课、停课或补课的教师,无论学时数量多少,均须填写调课、停课或补课申请表,说明调课、停课的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四)调课、停课或补课应由任课教师所在学系(教研室)主任、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教师调课、停课或补课原则上应于上课前2天办妥手续。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上课前2天办妥手续的,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课程所在学院(部),由所在学院(部)及时报校教务处审批,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六)调课、停课或补课申请表(含调换教师、地点)必须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打印一式四份,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分别由调课、停课或补课教师、所在学系(教研室)、学院(部)和学校教务处存留。

第七条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后续工作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所在学院(部),并通知学生课程调整及相应上课教室安排。

(二)外聘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聘请教师的学院(部)完成调课手续,并通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第八条不办理调课、停课手续或申请手续未经教务处审批而擅自调课、停课者,或办理调课、停课手续后未按时代课、补课者,按照《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闽医大〔201530号)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学院(部)对调课、停课应严格把关,并加强督查。学校教务处进行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学院(部)教学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329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医大教务〔2009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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