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17〕236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附属医院: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7年9月14日
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分制条件下本科生修业指导,使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相对固定的、连续性的和谐师生关系,构建起以学生为本,教师教书育人的新平台,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的宗旨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督导学生学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确保学生个性化发展,实施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本科生导师制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教务处主管,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质量标准,检查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
第四条 学院(部)应成立导师工作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遴选本科生导师。
(二)组织修订学院(部)导师制实施细则、考核聘任标准等文件。
(三)负责建立导师工作档案,监督导师工作的全过程。
(四)促进与其他学院(部)导师间交流经验与联谊,协同辅导学生。
(五)负责组织导师考核工作,核定导师工作量。
第三章本科生导师遴选与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导师遴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意识强,教学水平较高,治学严谨。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效果良好
(四)熟悉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熟悉相关教学和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五)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阶段为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并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含实验、见习、实习教学)。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原则上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导师职责:
(一)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言传身教,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
(二)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制订学习计划,传授学习方法,帮助规划大学生涯。
(三)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针对学生个体差异,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四)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五)引导学生开展阅读、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文献和信息检索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六)主动联系学生,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沟通与交流。
(七)学期末,导师必须接受所指导学生的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改进指导工作。
第七条 导师选配办法:
(一)第1学年至第2学年本科生导师由学院(部)指派,原则上每2个组学生配备1个学业导师组,每3名教师组成1个学业导师组,每个学业导师组中至少应有1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导师组组长。
(二)第3学年开始至毕业,根据“师生自愿、双向选择、学院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专业指导,重新确定指导关系。
(三)学院(部)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本科生导师的选配、协调工作。导师配备数量由学院(部)根据各自的师资情况确定,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原则上1个学业导师组指导同一年级学生不得超过2个组;1名专业导师指导同一年级学生不得超过8~10人。
第八条 指导工作方式与要求:
(一)导师在学院(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
(二)导师应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学期开学初及选课前1周内必须与学生见面,对当学期的学习计划和选课进行指导。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和学期末应分别组织1次座谈会,平时实行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1次,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面向学生开设学术讲座不少于1次。
(三)导师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每次集体指导或个别指导的主题,并将每次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导师制活动登记表》。学期结束,做好工作总结,检验及反馈工作效果,总结经验,提出下一步设想。
(四)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思想动态和教学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部)及教务处反映,并提出建议。及时向辅导员反馈学生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协助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关系结束,根据学生平常表现、活动成果(如心得体会、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综述、论文等)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学生所在学院(部)。
第四章导师制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第九条 导师制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每月至少联系导师1次;每学期开学返校和放假离校应主动向导师报告。
(二)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三)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如实填写指导记录。
(五)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指导关系确认与解除程序
第十条 指导关系确认程序:
(一)每年本科生入学,学院(部)即按每2个组配1个导师组选派导师,负责第1学年至第2学年学生的修业指导工作。
(二)第3学年开始至毕业班实行专业指导。该阶段本科生导师的产生方式,是由教师每年9月份向学院(部)提出指导信息(本人研究领域、拟指导的学生数和专业要求等)。每位导师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10人。指导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至少1年。第四学年开始至毕业班在籍学生每年9月份向学院(部)提出申请信息(本人的学业发展意向,导师或专业、研究方向等)。
(三)学院(部)汇总导师和学生信息,用双向选择加统筹的方法,初步确认指导关系,并予公告;公告10日内有关师生均可提出调整意见,10日后指导关系正式确认。
第十一条 指导关系解除程序:
(一)确认指导关系的师生,如在指导过程中出现指导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继续的,均可提出书面解除意见。学院(部)在接到书面意见1周内,发出解除公告,指导关系即行解除。
(二)解除指导关系的师生,可按指导关系确认的程序,另行确认指导关系。
第六章导师的考核
第十二条 指导工作考核办法与要求:
(一)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中,每学年进行1次,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考核由学院(部)进行,采取导师自评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考核合格的本科生学业导师按每指导1名学生每学期计2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专业导师按每指导1名学生每学期计3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自2017年9月14日开始施行。《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闽医大〔2010〕6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