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13〕240号
为进一步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七年制”)学生导师制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闽医大〔2010〕69号)和七年制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现将我校七年制学生导师制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七年制学生导师分为学业导师和专业导师。学业导师负责学生第1至第6学年的学业指导,指导工作按《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闽医大〔2010〕69号)实施;专业导师负责学生第7学年的学业指导。
2.专业导师须具有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指导七年制学生不占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七年制学生不超过2名。
3.专业导师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确定所指导学生临床医学专业二级学科专业课程和实习内容,负责学生临床技能、科学研究能力的训练、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指导七年制学生是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职责之一,若导师连续两年拒绝指导七年制学生,则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4.选择专业导师程序
(1)选择专业导师一般安排在第六学年末进行,由导师所在临床医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各临床医学院于每年5月上旬向教务处提供下一学年本学院拟指导七年制学生导师名单和学生数,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3)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专业导师名单、拟指导学生数等信息,结合自身特点和专业兴趣向导师所在临床医学院提出申请。
(4)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学生前4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分批开展专业导师选择工作。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优先选择,即第一轮由排名前30%的学生选择专业导师;第一轮未选到导师的和其他学生参加第二轮选择;前两轮未选到导师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调剂。
(5)导师所在临床医学院负责面试工作。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师(含研究生导师1~2名)组成。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各临床医学院汇总面试结果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5.本规定从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