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2016〕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有关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旨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导为主、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校院二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校院二级教学督导的功能。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和教务处协助下,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指导、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关心学校发展,热爱教学及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师德和高度责任感,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及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共同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由各学院(部)推荐,教务处遴选,报分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三年,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加强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参照校教学督导组成员选聘条件、主要职责等要求组建院级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应至少由3名以上督导人员组成。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选聘及考核。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1.不定期进行随堂听课,听取学生的意见,与任课教师交流,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做好有关记录。
2.对集体备课、教师试讲、考试纪律、实践性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参与学校组织的试卷检查、教学评优等专项工作和学校安排的其他督导任务。
4.注意发现教学过程中好与差的典型。对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显著的教师,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对好的教学成果和教学改革经验加以研究和总结,并提出推广建议;对教学效果有待提高的教师,帮助他们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促其改进。
5.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6.召开教师、学生教学座谈会。
7.对学校的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督促、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9.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职责范围于每学期初拟定督导工作计划,每月末对督导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每学期末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书面报告,不定期编印督导工作简报。
10.完成学校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包括召集督导员开会、安排布置工作、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必须由2名以上(含)校教学督导组成员通过听课对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价。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合格的教师,经教学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2位以上督导组成员听课。
第十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应第一时间与被督导对象沟通,直接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改进措施;对督导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定期将教学质量评价表及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务处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学院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安排,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独立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证校、院二级督导工作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对同一学期中授课质量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教师,校教学督导组可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对教师授课质量的测评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可作为修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校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
第二十一条 对督导结果有疑义,可在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5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福建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闽医大〔2002〕文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