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08〕3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福建省“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安排和配套的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校教务处负责统筹,项目所在学院(部)应根据“质量工程”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由校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与教学名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如,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开发维护优质教学资源、教材编写出版、组织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人员培训以及材料费、会议费(含咨询费、论证费、教学研讨费、评审费、鉴定费等)、调研差旅费、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研究生津贴和劳务加班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九条 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十条 凡列入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一般不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相机等固定资产,确为项目建设需要的,一个项目仅限购置一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所在学院(部)应将“专项资金”将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校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学校“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及所有资金渠道的总资金支出情况,报送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校教务处、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专项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支出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费支出实行学院(部)“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所在学院(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校财务部门、教务处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和审核。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专项资金”的损失,须报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3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