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16〕20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床教学过程,统一临床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促进临床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决定制定临床学科研室主任联席会制度。
第二条临床教研室主任联席会由承担临床医学本科专业理论课教学的临床医学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的相应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或教学秘书及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相关学科主任医师组成。
第三条临床教研室主任联席会由临床医学系相应教研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本教研室联席会工作,学校给予适当的待遇。
第四条各教研室主任联席会在学校临床医学部的统一协调下,在临床医学系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以上工作例会,统筹、指导和监督所辖课程的教学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编写或修订教学大纲(含见习和实习大纲)、指导和规范教学要求与教学内容。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课程建设规划,并做好建设情况总结。
(三)按照学校的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书,统筹安排本课程的教学资源。
(四)组织本课程命题、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等考务工作。
(五)组织好本课程试卷分析和教学质量分析,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指导与检查。
(六)组织制定师资培养计划与内容,督促本课程各教学单位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的落实。
(七)负责对本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审工作。
(八)组织本课程申报校内外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并负责指导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联席会召集人开展工作,保证联席会成员的工作时间,临床医学部负责联席会的会务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7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研室主任联席会的有关规定》(闽医大〔200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