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临教〔2015〕90 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统一教学标准,经研究决定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临床课程实行统一考试(简称“统考”)。统考工作由临床教学部组织,各临床教学单位配合实施。
第一条学年学分制的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临床课程统考涉及全部21门临床课程,具体含4门临床基础课为临床诊断学、实验诊断学、外科学基础、医学影像学,17门临床专业课为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神经病学、眼科学、皮肤性病学、麻醉学、核医学、精神病学、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传染病学、中医学、口腔科学、医患沟通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考试时间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条试卷由试题库或试卷库抽取,联合教研室召集人审核。试卷内容95%以上为教学大纲要求,超纲试题不得超过5%。
第三条临床课程的统考试卷由临床教学部根据实际学生数,按规定组织试卷监印、分装、密封。
第四条各临床学院负责安排学生考场、监考人员,每个教室2人监考,考生超过100人的应安排3人监考。考试结束两周内将理论成绩报送各临床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
第五条各临床教学单位按照临床统考课程理论成绩占70%,见习成绩(应在理论考试前1周报临床教学部备案)占30%(含平时小测5%、见习的表现5%、出勤率10%、病历书写10%);临床基础课统考课程理论成绩占70%,实验成绩占30%,汇总成该课程成绩,各临床教学单位在收到理论成绩后1周内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同时将纸质版盖章后上报临床教学部备案。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终考核。部分课程(含口腔科学、中医学、麻醉学、医患沟通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按《福建医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2年版)》没有见习要求,以理论课成绩作为该科课程成绩。
第六条统考不及格者由临床教学部根据教务处补考安排负责试卷印刷、密封及阅卷等工作。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两周内上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同时将纸质版盖章后上报临床教学部。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2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届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