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16〕29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生及社会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其相关文件、证书和其它学业资料。
第三条教务处和学院(部)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院(部)负责保存课程考核纸质成绩单、编级文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材料、毕业资格审核材料、学位授予申请材料,其中课程考核纸质成绩单、编级文件于学生毕业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其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保存休复学文件及相关材料、转专业和相关材料、毕业生成绩单、毕(结)业生名册、学位授予审核材料。其中休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文件、毕业生成绩单、毕(结)业生名册于学生毕业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其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六条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学籍档案只能就地查阅,不得外借。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保持案卷清洁,不得涂改。篡改、损坏学籍档案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在校生因参加夏令营、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或在学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出具,学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学院(部)盖印后,可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九条毕业生办理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可于每学期规定时间,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领取。每学期最多申请1次,每种证明每次办理不超过3份。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籍档案及学历证件管理办法(修订)》(闽医大〔2003〕文1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