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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关于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规定

点击次数: 1022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6-12-07   信息来源:

医大教务〔2016198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是1977级及1977级以后取得高等学校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核准后,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第二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办理毕业证明书的申请表;

2.申请者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详细的材料;

3.新生录取花名册;

4.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

第三条学校接到申请后,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予以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四条贴有申请者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的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建档管理。

第五条毕业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分管校领导统一审批。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6930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的暂行规定》(医大教务[2001]1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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