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教务〔2016〕19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是1977级及1977级以后取得高等学校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核准后,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第二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办理毕业证明书的申请表;
2.申请者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详细的材料;
3.新生录取花名册;
4.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
第三条学校接到申请后,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予以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四条贴有申请者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的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建档管理。
第五条毕业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分管校领导统一审批。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的暂行规定》(医大教务[2001]1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