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17〕16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聘请校外知名教授
为本科生授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聘请校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7年1月27日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聘请校外知名教授
为本科生授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加强对外交流,更好地发挥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校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贯彻落实“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人才政策,开拓师生视野,促进教学相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校外知名教授是指学术造诣深、国内外学术界或社会活动领域知名的、在相关专业或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优秀专家学者。
第四条聘请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需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专业素质、实践和创新能力为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聘请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各学院(部)负责对所属相关专业或领域知名教授授课工作的具体实施与安排,包括人员联系、确定授课课程、具体内容与学时、课程表编排与落实、教学效果反馈,以及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聘请为本科生授课教授的教学任务主要是理论授课,若条件允许,重点应开展双语教学。
第七条聘请校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学校本科教学的组成部分,各学院(部)应将其纳入每一学期本科教学计划,直接列入教学进度表中。原则上,每学期每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应不少于1~2次(不含讲座)。
第八条每学期末,各学院(部)应向教务处申报下一个学期安排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计划(人数、学时数等)。经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下达专项预算经费,财务处设立相应经费指标。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聘请知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经费开支包括往返差旅费、住宿费、讲课费、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等五个部分,均由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条经费开支应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闽医大[2014]330号)及其补充规定(闽医大[2016]25号)执行。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教授(或相应职称)300元/学时;副教授(或相应职称)200元/学时。
(二)差旅费、住宿费:按第十条中学校相关规定实报实销(仅对外地来校授课者)。
(三)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市内交通费:80元/天。均按有授课任务的天数计算。
第十二条特别突出的知名教授授课,经分管校长批准,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讲课费可按学术讲座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学期末,各学院(部)将本学期授课教师实际授课学时及酬金数额经教务处核实确认后,与其它经费开支一同报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27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