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 4426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20-05-13   信息来源: 教务处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20513

  

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大创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大创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支持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第四条大创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创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审计与法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总体规划,统一部署。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大创项目申报,以及创新训练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团委负责组织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提供创业孵化服务。鼓励优秀项目团队积极参加各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部)成立大创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教师团队建设、档案管理等,负责协调学生项目研究、创业训练或实践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等条件。

第三章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师担任。

第十条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由学校教师担任,创业实践项目需由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专业聘请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指导项目不超过2个,累计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监督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选修课程,包括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及与创新项目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课程。

第十三条教师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当年按实践教学标准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每项目指导1名学生计10学时教学工作量,指导1名以上学生每增加学生1人计5学时教学工作量;对指导创业实践项目按每个项目30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均可申请,校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二到三年级学生担任。

2.申请者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乐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或创业实践能力,有强烈求知欲、严谨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

3.申请者以团队为主,每个团队一般由25名学生组成。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已参与项目还未结题者不能参与下一年度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院(部)、跨专业学生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确定选题,设计实施方案,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项目方案要求立意新颖,目标明确,论证充分,内容详实,方法科学,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第十八条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报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2021年起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至少需有半年院级项目研究基础。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及学院(部)应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使用、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确定校级大创项目,并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福建医科大学创新创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书和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在管理系统上提交项目进展记录,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核。省级及以上项目同时还需按时登录“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部)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组成员在系统中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停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涉及变更研究经费和延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变更申请表》、《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等书面材料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涉及参与人员的变更应另具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人员、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指导教师和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大创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创项目专项经费。校级项目予以资助经费5000/项,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按每个项目不低于上级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60%,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40%。项目经费统一划拨至相关学院(部)。中期检查或结题未通过项目,将停止经费投入并追回未使用经费。学院(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大创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循财务规定。凡违反学校财务规定或超出大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将取消相关项目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殊说明如下:

1)调研类项目交通费用(含市内交通费及差旅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度的60%。非调研类项目差旅费需为课题组内学生参与课题密切相关会议,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度的30%

2)调查类研究项目,派发给被调查者的纪念品及电话回访通讯费,由指导教师严格审核,出现项目经费不正当支出由指导教师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责任。

3)在《福建医科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认定的四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文章有明确标注“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第一作者为项目组成员,单位署“福建医科大学”的论文版面费予以从大创经费报销支出。

4)学生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基础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可以从大创经费支出,专利知识产权归福建医科大学所有。

5)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电脑、照相摄像机、打印机等基础设备。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含咨询、鉴定、评审费等)、加班费和餐费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经指导教师严格审查,学院(部)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系统中填写经费使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小型设备等属于公共资产,其使用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学院(部)。

第三十条 财务处、审计与法务处、教务处、团委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项目负责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项目使用经费应在结题后半年内完成报销工作,因客观原因:论文出版、专利申请等事务的相关费用应在结题后2年内完成报销工作。研究经费不足的项目,由学院大创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从学院大创经费予以统筹支持。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时间为1.5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的大创项目均应参加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在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论文、专利、实物展示等相关支撑材料。结题材料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提交相关学院(部)。国家级项目由大创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项目成果予以公布。验收材料交教务处存档。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需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报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最长延期1年。

第三十五条对未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其原因作出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未能达到预期结果或不能按期结题的,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次项目申请资格。

第八章表彰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请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科技活动学分认定。认定标准按照《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闽医大〔2017193)

第三十七条对在大创项目研究中表现突出或获奖的学生,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奖、对外交流、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方面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申报项目数的85%按各学院(部)当年大二学生数比重进行分配,其余15%的项目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学院上年度大创项目的结题和取得成果的情况进行统筹。应结题项目中有放弃或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将减少学院(部)相应的项目数补充到全校统筹项目数。

第三十九条每学年项目数将划拨15%作为统筹项目数,按学院加分比重分配。若同一加分项目由多学院学生共同完成,学生排名第一的学院加50%、排名第二加30%、排名第三加20%,后续排名不予加分。若同一加分项目由2位不同学院学生共同完成,学生排名第一的学院加60%、排名第二加40%

上一年度各学院(部)大创工作相关成果中,项目团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获国家级奖项加10分、省级奖项加5分、校级奖项加2分,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别竞赛奖项的,以等级就高的原则进行加分。

学生在中科院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按每篇进行加分:1区加50分、2区加30分、3区加10分、4区加8分;发表《福建医科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认定的中文期刊论文:一级加10分、二级加8分、三级加5分、四级加3分、五级加1分。发表专著或获得专利授权,加5分。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学术论文、展板、创业推介项目等每项加2分,在全国创新创业年会中获相应奖励的加5分,以上内容入选其他大创相关会议每项加1分。

凡大创项目所发表的中文论文、专著、专利、会议展板、汇报等成果,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在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排在前3位的并列第一作者,且发表时须标注“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专利权人单位须署“福建医科大学”,方予以认定。

第四十条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考试舞弊论,依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513日开始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医大〔20163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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