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22年7月12日
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学院(部)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部门应组织学院(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入学资格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有依法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依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学期)额度足额一次性缴纳学费(包括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返校报到。学生应当先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部)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应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各学院(部)应当将注册情况于本学期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前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计算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
(一)二年制(高职专升本)学生不得超过四年,三年制(高职专升本)学生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八年。“5+3”一体化(含儿科学)学生本科段按照五年制学生管理,研究生段按照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获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3年;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超出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计算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时数,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0.1-0.2舍、0.3-0.4入为0.5、0.6-0.7退为0.5、0.8-0.9进为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课程和有关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五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间实习、见习、体育课、课堂讨论等3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临床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中理论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各2学分;毕业论文2学分。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选修课、“缓考”(Incomplete,简写为IC)及“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暂不计算GPA。
(一)必修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及成绩等级(如下表):
必修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及成绩等级
成绩 | 绩点 | 成绩等级 |
90~100 | 4.0 | A |
85~89 | 3.7 | A- |
82~84 | 3.3 | B+ |
78~81 | 3.0 | B |
75~77 | 2.7 | B- |
72~74 | 2.3 | C+ |
68~71 | 2.0 | C |
64~67 | 1.7 | C- |
60~63 | 1.0 | D |
<60 | 0 | F |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一门课程有多个考核成绩的,以最高成绩换算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 学业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业规范的,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实习、考试、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临床实习或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等,按每天9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于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部)反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因病请假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由辅导员审批后报学院(部)备案;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辅导员签注意见后报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应报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并向学院(部)党政领导联席会报告,同时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辅导员要将请假学生返校情况向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报告。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五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应当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必修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指体现专业特点,要求本专业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课程,由各学院(部)根据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安排学生修读。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表规定的学期修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选课前应认真研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院(部)选课指导小组或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的课程、时间和顺序,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凡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二)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或中心分管院长(主任)同意,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所选修的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公共选修课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四)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学分后,根据个人的学习需要或兴趣额外选修其他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选修课费用后方可修读。
第二十八条 专业选修课应由各专业学院(部)负责选课工作,一般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前安排好学生选课。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学院(部)教育资源,确定合理的选课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选修手续、选修后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课终考核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修、自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确已基本掌握下学期或下学年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必须提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综述等)。经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审定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再参加免修考试(一般在学期末与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终考核同时进行,难度一致)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该成绩作为课程学习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录到学生成绩档案;
(二)自修。上一学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7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批准。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课终考核资格;
学生一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三)学生在入学前三年内或在学期间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学时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的90%)的某课程考试,经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成绩记入课程成绩档案;也可以申请免听课,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四)对全校性通识教育必修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等)及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学生均不得申请上述情况的自修与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经一次补考后成绩评定仍不及格,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应当申请重新学习;公共选修课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部)申请重新学习,由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审批并组织实施。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跟班听课者,一律不予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和登分;
(二)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时,允许对重新学习课程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应当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经开课学院(部)或中心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该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
(三)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实习生可申请免听课),并完成全部作业。重修课程先前实验考核已合格者可以免修该实验课,其先前实验课成绩可作为重修课程实验课成绩,先前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该课程全部实验(见习)课,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四)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新学习考核的实际成绩记载。同一课程多次重新学习的,以最高成绩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学习,仅限一次。
第三十三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应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及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成绩以零分计。每学期考试课程以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课终考核。
过程考核成绩依据出勤情况、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作业、实验报告及课程论文等综合评定。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过程考核成绩不全,由学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过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课终考核成绩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
第三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实施;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调查、实践)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成绩记录与及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均按整数记载,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按及格(Pass,简写为P)与不及格(No Pass,简写为 NP)记载;
(二)跨学期课程、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前期的课程成绩应登录为“过程中”,最终以全过程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该课程课终考核成绩;
(三)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三十九条 关于缓考规定如下:
(一)学生应在课程考核前登入教务管理系统,向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提交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审核同意,可予缓考。凡因急性病、突发事件无法事先申请者,应在考核当日先向辅导员和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口头报备,待病情缓解后凭急性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
(二)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向开课学院(部)或中心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教师在缓考成绩基础上综合评定学生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考核的课程,其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计为零分;
(三)缓考申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凡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参加正常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即按旷考论。
第四十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应由过程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过程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50%,课终考核成绩占50%~60%。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开学前应根据课程性质与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办法,首次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在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含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仍未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作业,或抄袭作业者,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四十二条 课终考核由开课学系(教研室)负责,具体实施遵循以下办法:
(一)建有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立,采用题库、卷库考试;未建立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由学系(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应命制两套效度、信度、难度与区分度相当的试卷(A卷、B卷),两套试卷之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试卷经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机构印制;
(二)考查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三)统考课程由开课学院(部)或中心负责实施;
(四)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障、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体育教研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选修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成绩登录与发布要求如下:
(一)课程考核成绩(临床医学专业统考课程除外)由课程负责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复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学系(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送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存档,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
(二)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教学的开课学院(部)或中心于临床课程见习(实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实验)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纸质存档。临床课程考核(统考)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考核成绩录入、审核,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各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各临床教学单位、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
(三)补考按实际成绩登分,成绩应于补考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程序和方法与课终考试成绩一致;
(四)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登录时应包含过程考核成绩与课终考核成绩;
(五)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在课程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课程教学评价后,可查询本人学习成绩;
(六)学生对个人成绩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核的,应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七)复查工作由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应在学生提交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查。复查由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系(教研室)主任指定2~3名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复核结果由开课学院(部)或中心教学管理人员报分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成绩复核、更正应在考核工作结束50天内完成,超出规定时间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申请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应当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三)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课程;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均应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在课程成绩发布后及时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认真做好补考准备,于新学期开学报到前登入教务管理系统确认补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开课学院(部)或中心实施课程补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抽查无故缺课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且失去补考机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重新学习;
(三)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的学生,除受开除学籍处分外,在解除处分后方可提出重新学习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分管院长(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才能重新学习。
第四十八条 关于创新创业、在线课程与交流学习、重新入学及学籍异动等情况的学分认定
(一)创新创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二)在线课程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或中心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三)交流学习
赴国内外合作院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应修读与本校同期开设的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修读选修课。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分互认,记入学业成绩;
(四)重新入学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本校者,其已获得的同学历层次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或中心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分互认,记入学业成绩;
(五)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属于转入专业不要求修读的课程时,可作为相同类别的公共选修课进行认定学分。
第八章 编级
第四十九条 为便于教学管理,在校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
(一)第二学期结束时,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应修课程的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应当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二)第四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之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前两学年安排的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者应当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三)第六学期结束时,未进入毕业实践环节的学生,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之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前三学年安排的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六分之一者应当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四)五年制、“5+3”一体化(含儿科学)学生第八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之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前四学年安排的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八分之一者应当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五)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制。指定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经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前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进入毕业实践环节,应当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六)达到专业学制规定年限,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并获准延长修业期者,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第五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含儿科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编入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并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在合适年级学习:
(一)因学业原因而留级的;
(二)第4学年经过补考(或重新学习)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三)第5学年临床实习出科考核或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补考后);
(四)在前5学年学习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
(五)本人申请编入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的。
第五十一条 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提出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经所在学院(部)分管院长(主任)审核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若达到留级标准不编级而造成学业、时间和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则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当学生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其所在学院(部)应当向其提出学业预警,发出黄牌警示,并书面告知家长;当学生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仍然出现课程考核不及格时,其所在学院(部)应当向其提出学业严重预警,发出红牌警示,并再次书面告知家长或约请家长到校商谈。发出黄牌、红牌警示不是对学生处分,而是负责任的善意提醒,学生应当认真对待,努力改进学业。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以必修课程第一次成绩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0%(含20%)以内,并且素质测评分(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中的素质测评分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含30%)以内,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患有某种疾病(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或确有学业困难,不宜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调整专业时。
其中,属于第一至第三款情形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属于第三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先由学院(部)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复核后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属于第四款情形的学生只能从当年高招时的高分专业转入低分专业,当该情形的学生就读专业为当年录取分最低专业时,可申请选择转入当年最低录取分与该专业最接近的2个专业之一(按当年我省考生高招录取结果排序),国家规定必须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不接受此种情形转入;属于第五款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与其相近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入学未满一学年的(仅对第五十三条1-3款情形);
(二)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仅对五十三条第2款、第4款情形);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仅对五十三条第1款、第3款情形);
(三)第一学年计划内应修读的课程第一次成绩缓考、缺考、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的(仅对第五十三条1-3款情形);
(四)高考文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专业;不分文理科招生省份,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等);
(八)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推荐免试入学等);
(九)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九条 转学应当事前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六十条 对患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经治疗康复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学院(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确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应以能正常完成学业为限,休学时间从学生未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时,本人应登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因病休学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分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交通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六十七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一般是开学前)登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分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登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复学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学院(部) 教学管理人员、分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三)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因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跟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损害等不良事件或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十一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入学或复学。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七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涉及其重大利益的退学处理决定,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学院(部)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当是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第七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期限内(处分未解除)不予毕业,可申请结业,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毕业资格审核。
第八十条 由各学院(部)对所管辖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可授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低年级相同或相近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证明书或学位证书等形式的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经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医大〔2017〕23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港澳台侨、来华留学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印发 |